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明组织纪律,提高办事效率,结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1.考勤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科室(所、站、中心)负责对所属人员的考勤,要建立考勤登记簿,详细记载工作人员每天的出勤情况。
2.职工出差、下点都要填写出差审批单和外出申报单。副科级以下干部及职工出差,由科室(所、站、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签;科室(所、站、中心)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签。副科级以下干部及职工下点一律由科室(所、站、中心)主要负责人签字专人存查;科室(所、站、中心)主要负责人下点由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签后留办公室存查。
3.副科级以下干部及职工因事、因病请假1天以内,由科室(所、站、中心)负责人审批;3天以内由科室(所、站、中心)负责人审签,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分管领导签字,主要领导审批。科室(所、站、中心)主要负责人因事、因病请假由分管领导签字,主要领导审批。班子成员因事、因病请假,由主要领导审批。
4.婚丧、探亲、生育假按国家规定执行;因事请假5天以上的,应先申请公休假,公休假休完后再请事假;请公休假先由所在科室(所、站、中心)负责人和办公室签字,分管领导审签,主要领导审批。
5.假满后,应及时销假,超假按旷工对待。请病假3天(含3天)以上要出具医院证明。
6.全院职工必须坚持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班期间不准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院领导和院纪委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全体职工下点、上班情况进行督查。
7.迟到、早退5次按旷工1天计,旷工3天以内年度考核不评为优秀等次;旷工5天以上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
8.会议或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的,1次按旷工1天计。
9.请假条由各科室(所、站、中心)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统计结果由科室(所、站、中心)负责人签字后送办公室,每月7日前由办公室将考勤统计结果在全院通报。
10.副科级以上干部及特殊岗位人员,要求保持电话24小时畅通。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