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副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院科研副产品管理,规范处置行为,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科研副产品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副产品是指各科室(所、站、中心)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完成科研任务以外的具有经济价值并可直接销售的有形农产品。
第二条 科研副产品属于国家财产,所有权归两站所有。
第二章 ?科研副产品管理
第三条 科研副产品由各科室(所、站、中心)负责及时收货。
第四条 科研副产品管理实行账物分管制和出入库单制,即院里代管账务,站内管实物。两站各设1名农资管理员,负责科研副产品的保管工作。
第五条 科研管理科根据院里年初下达的科研项目计划核定各科室(所、站、中心)本年度应缴科研副产品种类及数量,除留过试验示范种子外,剩余部分如数按期上缴两站,如遇自然灾害等减产情况,应酌情处理。
第六条 两站须建立健全科研副产品实物登记制度,设置科研副产品库存台账,按照“出入库单”真实反映科研副产品出入库、处置(销售、报损)情况。
第七条 两站是科研副产品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及时收缴、处置科研副产品,不得放任管理造成损失。
第三章 科研副产品处置管理
第八条 科研副产品处置应遵循公开、及时、保质、规范的原则。
第九条 两站参照市场价格提出科研副产品处置价格,处置价格经站职工会议通过,按财务审批权限经分管领导、院务会、党委会审核批准后,由院财务人员参与处置。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四章 科研副产品收支管理
第十条 科研副产品处置收入要独立建账,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 科研副产品处置收入全部归两站所有,主要用于两站大灶补贴、管理及生产经营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两站要切实加强科研副产品的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流程,全面准确掌握本站科研副产品的种类、规模以及收支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总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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