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出行审批及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公务出行和交通费用报销管理,根据《平凉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平车领〔2019〕1号)、《平凉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暂行办法》(平财办〔2020〕11号)要求,参照《甘肃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甘财办〔2020〕2号)有关规定,本着控制成本支出,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结合新形势下公务出行特点和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务出行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审批单作为差费报销附件。经审批同意的公务出行,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重要应急公务活动及公共交通不便地区的公务出行活动,可乘坐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条 院领导、各科室(所、站、中心)负责人要加强公务出行审批管理,严格审核把关,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目的、无事前审批的公务出行活动。
第三条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所发生的公务交通费用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应是真实合法的纸质票据或电子票据。
第四条 乘坐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事前须填报《公务用车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院分管领导、院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出行。公务活动结束后,凭租车发票报销费用,《公务用车审批表》同时作为报销依据。
第五条 乘坐非公共交通工具的,报销标准为:公务出行公里数×1.2元/公里×实际租用的非公共交通工具数量。如发生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的,一并凭据报销。里程数由总务科依据百度、高德电子地图导航测算,为确保数字准确统一,核定到乡(镇)政府、村委会驻地距离,其他原因导致发生的里程数也一律不计入报销范围。我院将根据费用要素变化情况,对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一次公务出行需要到达两个及以上目的地的,按实际出行顺序及其累加计算公务交通费用;同一公务活动多人出行的,应按照节约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实际交通工具数量。
第七条 因开展科研项目活动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支出,具体标准按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在公务交通费报销范围。
第八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报销参照《平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平办发〔2014〕78号)、《平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平财行〔2015〕3号)和《关于调整市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平财行〔2015〕7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务出行乘坐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乘车人应选择车况良好,驾驶员技术过硬的车辆和驾驶人员,并督促驾驶人员严格遵守车辆管理条例和交通法律法规,文明安全驾驶,因驾驶人员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所受相关处罚及造成的一切后果院里均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报销没有发生公务出行活动的费用,严禁报销非公务用车的燃油费用。对违规审批、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总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废止。
附件:平凉市农业科学院公务用车审批表
平凉市农业科学院公务用车审批表
车辆使用部门 |
| 车主姓名 (实名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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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 |
| 驾驶员姓名 (实名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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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人 (实名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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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时间及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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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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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程数及金额 (总务科核填) | 里程数 |
| 核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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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 总务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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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 | 过路过桥费 |
| 停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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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所、站、中心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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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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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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