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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临时用工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平凉市农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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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来源:办公室
作者:
点击数:9
发表时间:2025-01-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临时工管理,提高科研工作效率,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科室(所、站、中心)因临时性、季节性或项目特定需求而临时雇佣的用工人员。

第三条 临时工应遵循按需雇佣、规范管理、保障权益、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各科室(所、站、中心)应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需求和进度,提前制定临时工计划。

第二章  招聘与录用

第五条临时工在招募过程中,应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六条聘用的临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第七条聘用的临时应具备院属各单位科研用工所需求的工作能力。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八条 临时工应与各科室(所、站、中心)签订书面临时用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薪酬等事项。

第九条 临时工的工作任务完成后,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条 临时用工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二条 临时工薪酬一般按照市农科院规定的8/小时标准执行。但在农忙季节,薪酬标准可适当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临时工薪酬按月结算,原则上应在次月月底之前支付,不得拖欠。

第五章  工作管理

第十四条 各科室(所、站、中心)应建立临时原始记录档案,确保临时工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临时原始记录档案以项目为单位在年底统一报档案室存档。

第十五条项目主持人负责临时用工计划和工作内容安排,各科室(所、站、中心)负责人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临时工应遵守市农科院的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农科院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严重违反市农科院各项规章制度的;

(三)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内容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办法由科研管理科和总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办法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表:平凉市农业科学院科研临时用工记录表


                项目组用工信息表

姓名

日期

用工内容

备注

上午

下午

上午

下午

上午

下午

上午

下午

上午

下午

上午

下午

上午

下午

上午

下午

合计(小时)

                                                                          用工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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