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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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01-17
为进一步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全院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促进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列入我院的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技计划、院列科技创新专项以及协作单位拨付的科研项目和其他相关专项经费。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各科室(所、站、中心)负责人和项目主持人共同负责制,其中各科室(所、站、中心)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的统筹、审核、管理和支出,项目主持人负责经费的预算及项目绩效的评估,确保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三条 项目经费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及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合理支出。
第四条 院相关管理科室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1.科研管理科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及绩效考核的管理。
2.总务科负责年度科研项目经费的拨付及经费支出的审核、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科研经费应当根据项目任务书要求,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同时制定绩效考核目标。
第六条 结余经费管理。项目实施期间,计划内项目年度结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直至项目结题验收。院列科技创新专项结余经费按规定收回,次年重新安排,按程序申请用于相关科研活动。
第七条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主持人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科研管理科和总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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